检察官说法
当前,我国没有将“笑气”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,但是将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。
根据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,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,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,承办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证明: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大量售卖以氧化亚氮制成的“笑气”,甚至明知客户购买“笑气”是用于吸食,仍然大量出售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涉嫌非法经营罪。
校稿:从祥
核稿:张镇
编辑:李其峰
领导审核:郭文颖、王勇